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永康市壽越紡織器材廠
- 簡稱:
- 壽越紡織器材
- 主要經(jīng)營產(chǎn)品:
- 鋁紡配件加工 , 制造
- 經(jīng)營范圍:
- 紡織器材制造、銷售
-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 330784000267668
- 發(fā)證機關:
- 永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個人獨資企業(yè)
- 經(jīng)營期限:
- 永久
- 經(jīng)營狀態(tài):
- 已注銷
- 成立時間:
- 2016年02月24日
- 職員人數(shù):
- 15人
- 注冊資本:
- 60(萬元) (萬元)
- 所屬行業(yè):
- 紡織專用設備制造業(yè) » 永康市紡織專用設備制造業(yè)
- 所屬城市黃頁:
- 金華企業(yè)網(wǎng) » 永康市 » 永康市古山鎮(zhèn)
- 順企編碼:
- 6567778
聯(lián)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鎮(zhèn)前黃村蒲塘下路3號二樓
- 固定電話:
- (0579)7511102
- 廠長:
- 李贊壽
- 郵政編碼:
- 321307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lián)系我在線采購產(chǎn)品
其他聯(lián)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605895102 |
永康市壽越紡織器材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李贊壽 | 100% | 人民幣60萬元 |
永康市壽越紡織器材廠的行政處罰
永土資罰[2016]37號 | 市國土局 | 永康市國土資源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永土資罰[2016]37號 被處罰人:永康市壽越紡織器材廠,法人代表李贊壽 案由: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案 經(jīng)查,1995年8月,永康市人民政府批準永康市前黃服裝廠(法人代表李贊壽,后變更為前黃汽車配件廠)在原古麗鎮(zhèn)湖西村黃務東園山使用土地3000平方米辦廠。2001年5月永康市前黃汽車配件廠變更為永康市壽越紡織器材廠。2004年7月6日,永康市壽越紡織器材廠與永康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工業(yè)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出讓合同,并報永康市人民政府批準取得3164平方米的合法用地,土地用途為工業(yè)。2005年1月,永康市建設局向永康市壽越紡織器材廠發(fā)放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用地項目為廠房,綜合樓。2005年3月份,該企業(yè)開始動工建造,至2010年建好四幢房屋,并投入使用,現(xiàn)查明以上建筑全部用于住宅用途。經(jīng)實地勘測,總占地面積為3149.61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占地面積1556.36平方米,土地座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黃務村龍福路66號,在2005年永康市江南街道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中顯示為建設用地,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土地利用規(guī)劃圖(2006-2020年)中顯示為城市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權(quán)屬為國有。 2016年5月25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永土資告[2016]37號《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的要求。 我局認為:永康市壽越紡織器材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quán)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quán)劃撥批準文件的規(guī)定使用土地;……”的規(guī)定,屬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焙汀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規(guī)定,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永康市壽越紡織器材廠將3149.61平方米土地交還; 2、對永康市壽越紡織器材廠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28元的罰款,共計人民幣捌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整(88189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對責令交還土地的行政處罰決定,限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履行;對處以罰款88189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限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履行。罰款繳入建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財政局罰款代收代繳專戶(賬號:*48104001)。繳款之前請先到永康市國土資源局開具專用繳款單。逾期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及副本兩份,向永康市人民政府或金華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依法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一六年六月一日 | 2016-06-01 |